1.办理委托公证,只是证明委托行为的成立、变更或撤销。
2.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只是证明委托人委托行为和他的签字印鉴属实。
3.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团体。
4.凡与个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收养子女、立遗嘱、写声明书等。
5.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委托公证时,须经法定代理人允许方为有效。
6.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
(二)办理委托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公证员必须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委托行为是否真实。
2.委托书可由委托本人提出,或由公证员代拟。
3.委托人要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4.公证证明转委托时,对转委托人有无转委权应进行核对,转委托的授权和有效期限均不得超过原委托书权利和期限。
5.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职业;
(2)以法人名义提出委托时,委托书中须写清法人的全称,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盖单位公章;
(3)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职业;
(4)委托事项;
(5)委托权限,有无转委权;
(6)委托期限、委托日期;
(7)委托人的签名、盖章。
(三)关于委托的撤销与终止证明
1.委托书上写明期限的,到委托期限后,委托自然终止。如果没有写明期限的,则以委托事项完成后为委托终止。
2.在委托期限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委托关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撤销或终止委托行为时,应提出申请撤销或终止委托的申请书,连同原委托书送经公证证明后注销。
五、办理经济合同公证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
公证证明经济合同是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的手段,是协调经济关系的一项法律形式。这是严肃合同纪律,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证。
经济合同公证证明后,可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保护与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经济合同的公证,按国务院国发〔1980〕306号批转《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报告》中指明的精神积极办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以地方法规或行政措施规定某类经济合同必须履行公证程序,合同才能生效,这些地方的公证处,应积极担负起此项公证任务。
(一)公证员要审查经济合同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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