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有的继承人已死亡,应有死亡证明,并由代位继承人前来申请办理。无代位继承人者应提供证明。
6.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提供放弃继承声明书。
7.如继承人愿将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其他人或赠送给国家、团体和公民,应写转让书或赠与书。
8.公证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1)审查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审查其监护人有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审查有无遗嘱,审查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审查遗嘱有没有变更或撤销;
(3)审查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人的生存、死亡情况;
(4)审查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当事人是否有继承权;
(5)审查法定继承人有没有遗漏或虚报,有无代位继承人;
(6)审查有无证人证件,如有证人证件,鉴别证言证件是否真实;
(7)审查遗产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8)审查被继承人有无债务或债权。
(五)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处只证明当事人的继承权,对遗产的分配(或份额)、保管、执行由遗产执行人或当事人自行办理。如当事人对遗产继承份额达成协议,公证处可一次办理继承权与遗产分配协议的公证。
2.被继承人有债权或债务者,应在公证书上详细写明。
3.几个继承人同时申请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书时,应统一由继承人向同一个公证处申请。
三、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系按照法律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领养的人称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监护人、医院、民政部门为送养人。
根据
婚姻法第
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和生子女相同。经公证证明的收养关系是受国家承认和法律保护的。
收养主要是为了保护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公证证明收养子女旨在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使各方面当事人正确地享有其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收养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
1.婚后无子女;
2.经县以上医院检查无生育能力;
3.无生育能力的一方年满三十五岁;
4.夫妻双方都同意收养;
5.未患精神病和其它严重疾病;
6.有可靠经济来源(指被收养人系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