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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失效]

  1.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是遗嘱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该遗嘱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不满六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不能成立遗嘱。遗嘱不能由代理人代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一般是指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可在征得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后实施此项法律行为。
  2.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是遗嘱人的自由意志行为。遗嘱不能由监护人和被委托人来订立,应当由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一经公证应予保密。对由于威胁、强迫或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不予公证。
  3.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
  遗嘱人有权在自己指定的继承人之间把自己的财产作不拘份额大小的分配,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但遗嘱不能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或者应当由遗嘱人赡养、抚养的人所应得到的继承份额。
  4.关于遗嘱的订立、变更、补充和撤销
  (1)遗嘱应依一定形式订立
  遗嘱分自书、代书、口授等形式。
  书面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内容要明确具体,注明时间、地点,并签名或盖章。如委托他人代写,必须由遗嘱人和代写人签名或盖章。遗嘱人也可以向公证机关口述遗嘱,由公证人员二人在场,作出记录,并向遗嘱人宣读,认定无误后,公证人员和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2)遗嘱人有权撤销他先立的遗嘱或其中个别内容,或作原有遗嘱的变更、补充,但必须按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
  (3)遗嘱人撤销遗嘱的申请,应向原来证明他的遗嘱的同一个公证处提出,遗嘱人变更或补充过去所立的遗嘱,要立相应的新遗嘱。变更原遗嘱,必须在后立的遗嘱中说明撤销原×年×月×日××号的遗嘱字样,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向原证明遗嘱的公证处申请时,可向就近公证处申请变更,并由该公证处通知原证明遗嘱的公证处备案。
  (4)遗嘱的变更、补充、撤销必须出自遗嘱人本人的意见,任何人都无权在遗嘱人按法定程序立遗嘱之后对其遗嘱进行任何变更。
  (二)办理遗嘱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遗嘱人必须亲自持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时,可要求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遗嘱人要在公证员二人面前,在遗嘱上签名。
  遇遗嘱人因生命垂危,公证员在其死亡前不能到达其所在地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所作的口头遗嘱,经审查内容属实、合法,作出记录的也可予以公证。
  2.公证员要在记录中写明遗嘱人神志清醒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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