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1年7月31日 公安部发布)


  近年来,城市轻便摩托车数量迅速增加,给城市交通秩序带来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现根据《城市交通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立方厘米、变速挡数不超过两个,或机动、脚踏两用的两轮车。
  二、轻便摩托车的技术要求:
  1.车把、车驾、车叉必须牢固可靠。车把要转动灵活,无卡滞、松旷、跑偏现象。
  2.前照灯、尾灯、转向灯、后号牌灯、制动灯、后视镜、号牌安装架、车速表,必须装置齐全。音响器的音量、音调要适当。
  3.前后轮必须安装制动器。在干燥、平坦的柏油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速度行驶,前后制动同时使用,车轮拖印,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四米。
  4.排气污染和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拼装轻便摩托车,也不得用自行车改装轻便摩托车。
  四、申请行驶轻便摩托车,须凭轻便摩托车合格证、购买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和单位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每车两面,悬挂在车身前后。行驶证必须随身携带。
  对于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轻便摩托车,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五、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身高一点四五米以上,两眼视力(或矫正后)各为零点七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正常,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经医院体格检查和公安机关考试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
  六、驾驶轻便摩托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持有准驾两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可以驾驶轻便摩托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