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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节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9月5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5日)废止(原因:已被1985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所代替)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节录)
 (1981年6月10日 [81]公发(治)84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明令取缔娼妓,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大批娼妓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禁绝了卖淫活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赢得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二十多年来,娼妓活动在我国已基本上绝迹。但是,近几年来,在部分大中城市、工厂地区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镇,又出现了卖淫活动,有的地方相当严重,而且有日益发展的趋势……
  卖淫活动的增多,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腐蚀了人们的思想,危害社会秩序的安定,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声誉。一些外国和港澳报刊,对此大肆渲染,造成极坏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爱国华侨和港澳同胞,对这种现象都感到十分痛心,不少国际友人也深表惋惜。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卖淫活动,决不允许其蔓延发展。
  一、凡有卖淫活动的城镇,尤其是情况比较严重的大中城市,都要以极大的政治责任感,把制止卖淫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从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公安机关要通过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重点人口的管理和侦破案件等工作,摸清当地卖淫活动的情况。查证核实之后,有计划地集中处理、打击一批。以后,发现一件就查一件,查清一件就处理一件。
  二、打击的重点是:强迫、唆使、引诱妇女卖淫的分子,容留妇女卖淫、从中牟利的窝主,以及港澳黑社会组织到内地进行招娼活动的分子。对这些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逮捕,从严惩处。
  三、对有卖淫活动的妇女,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无正当职业,从事卖淫活动,屡教不改的,坚决收容起来劳动教养。
  (二)对虽有正当职业,但有卖淫活动的,要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分,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由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帮教措施。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也要收容起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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