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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1981年3月 公安部发布 1981年10月1日起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六章 训练塔
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 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 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训练场地面积

┌────────┬─────────┬────────┬──────┐
│车辆数     │2-3辆     │4-5辆    │6-7辆  │
├────────┼─────────┼────────┼──────┤
│面积(平方米) │1500     │2000    │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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