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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公安部六局关于办理国籍公证证明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公安部六局关于
 办理国籍公证证明的复函
 (1983年12月2日 (83)司公字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局:
  你局公证律师处桂司公律(83)26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凡中国公民因与外籍人通婚,而要求办理中国国籍证明的,公证处可以根据申请人所持的护照或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公民(指非城镇户口的人)可由县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给予办理国籍证明。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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