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于旅客擅自携带拉炮、摔炮、打火纸等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酿成爆炸火灾事故时,除严加处分肇事者外,要追查非法生产、销售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现在正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季节,要加强检查工作。由铁道、交通、公安、轻工、农业等有关部门分别组成检查组,结合以上要求,对一九八0年国发三十九号文件和一九七四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编者注:本通知所说一九八0年国发三十九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保证春运安全的紧急报告》,其中提出做好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措施如下:
一、重申国务院一九六一年一月批准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和一九七四年七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地方、铁路有关部门,要运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和铁道部、公安部有关易爆、易燃品的管理规定,讲明意义,晓以利害,号召群众互相监督,自觉遵守。为能引起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的注意,迅速收到效果,可以选择一些典型事例登报,广播和播放电视。
二、为了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不准任何人携带爆炸、易燃危险品进站上车。对需要外运的,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搞好包装,到指定车站,负责托运,严禁让买主自行携带。对私自经营和贩卖倒运的,要依法处理。
三、采取宣传教育和查堵相结合的办法,坚决制止携带易爆、易燃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职工要坚守岗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进行检查。对旅客听到宣传,在上车前自动交出的,允许其自行处理;有意或伪装夹带,以及伪造货物品名、隐瞒货物真实性质托运的,查出后除没收物品外,应给予罚款或处罚;对造成事故致使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认真执行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做出成绩的,特别是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四、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控制易爆、易燃危险品的生产,加强管理。未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和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生产。经批准生产的单位,在春节前对其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要普遍进行一次检查,不合格的要限令改进,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令其停产。检验合格的,要发给合格证明,铁路方能承运。严禁公社、大队和个人制做打火纸、摔炮、拉炮等危险品。鉴于打火纸、摔炮、拉炮性能极不稳定,且有剧毒,稍有磨擦、冲击就容易燃烧爆炸,建议由国家指定工厂生产和专门商店经营,供应文化、体育部门和狩猎使用,铁路不办理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