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学历公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关于学历公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0年10月21日 (80)司公字第133号)
天津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关于学历公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办理在广播函授大学、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单位举办的“七二一”大学学习的学历证明时,应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如此类大学经当地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的,可予以办理学历证明。否则,如当事人需要,可出具经历证明书,把这一经历写上。
chl_11617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