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公证律师司、中国银行综合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公证处可直接受理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的通知
(1980年10月9日 (80)司公字第57号、(80)中综字第1404号、(80)领会四字第277号)
关于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并夹寄外币、支票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曾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发出了联合通知。现根据几年来的实践和申请人的要求,决定对原通知作如下补充:
一、凡属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来信询问有关办理公证事务和收费规定的来信,可由公证处直接答复。
二、公证处可以直接受理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来信申请办理公证书。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由公证处(如需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使馆认证,也由公证处寄送办理)办妥后,通知申请人汇来有关费用再将证书寄给申请人。
三、对来函要求办理涉及继承财产的各种公证书,为保证收取公证费,可复来信人,如国内无亲友,也可委托中国银行伦敦、香港、新加坡、卢森堡分行和驻日本代表处及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等代办国内公证书。办妥后,负责收取公证费,并将公证书转交国外委托人。没有中国银行驻外机构的地区,可委托我驻外使、领馆办理。
四、国外和港澳地区的申请人,未委托我中国银行而径直向国内办妥公证书的,由公证处通知申请人,交有关费用(包括邮费)委托我海外中国银行或外国代理行汇交公证地中国银行,由开具公证书的单位收款。如果申请人邮寄汇票、支票,外钞,各地公证处可就近委托中国银行办理托收和结汇等业务。
如遇疑难或复杂的情况,请报各司法厅(局)掌握,也可会同银行商外事部门解决。
以上通知,望各司法厅(局),各分支行、处转发所属,自文到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