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