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