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叶倩、杨蓉娅、张家胜等9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文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83、291、422号)。代表议案提出的4条建议在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如对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建议,在此条第2款中已有规定;有关增加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建议,在
文物保护法第
69条、第
77条中已有规定;对第
9条的建议,在
文物保护法第
8条第3款和第
9条第3款中已有规定;对第
11条的建议,在
文物保护法第
11条和实施条例第
4条中已有规定。两条建议在有关的部门规章中已有规定,如增加对人民英烈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的建议,可根据1995年民政部制定的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进行保护;关于文物保护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问题的建议,在2003年国家文物局制定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已有具体规范。本委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执法。关于提高文博人员整体素质,积极引进各类文物保护专门人才的建议,我委将在今后修改
文物保护法时认真研究吸收。关于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正在进行博物馆条例的起草工作,我委将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督促其认真考虑采纳。此外,关于修改21条中有关文物产权主体的建议,因与
宪法和
物权法的规定冲突,需慎重研究。
4. 孙建国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著作权法的议案1件(第182号)。对于议案中提出的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问题,目前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立法中,只有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有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未加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共同侵权的规定对间接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5. 尤全喜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执业医师法的议案1件(第276号)。
执业医师法在我国医师管理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行
执业医师法没有禁止医师在执业地点以外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行为,对医师在紧急情况时对患者实施抢救,并不受其执业地点的限制。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属于法律执行范畴,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并研究制定配套法规。
6. 夏之宁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1件(第20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总体效果是好的。代表议案提出的鼓励措施不具体等方面问题,有的属于法律执行范畴,有的已在法律中有授权性规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适时制定或修改相关法规及规章。
五、21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建议继续进行调查研究
1. 程惠芳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71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国家颁布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学技术普及法、
专利法等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内容上已基本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对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7年修订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对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强化科技资源制度的整合和共享、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都做了规定。目前企业和政府在自主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完全落实。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加强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 何晶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22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颁布以来,对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合法权利,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我国农林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一方面应当由有关部门通过采取加强协调、规范依法行政和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予以解决;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奠定基础。是否需要将现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