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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有关评价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有关评价指标的通知
(财金[2008]24号 2008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顺利开展并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外因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影响,总结贷款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贷款管理,促进贷款项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和可持续能力的增强,现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外国政府贷款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说明》、《外国政府贷款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说明》,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影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促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和可持续能力的增强,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以及评份指标,从贷款项目个体和贷款项目整体两个层面以及借、用、还3个环节,对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以及可持续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定性与定量、个体与整体、现实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统筹评价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包括:

  (一)以贷款项目个体为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以下简称单个项目绩效评价);

  (二)以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贷款项目整体为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以下简称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

  第六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范围为从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到贷款偿还结束之前的所有贷款项目。

  第七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以往贷款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进行滚动评价。每年度需要评价的贷款项目通过抽样决定。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抽样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单个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考核个体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经济社会效益和影响、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债务偿还等情况。

  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各省、区、市贷款项目整体实施效果、债务偿还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外国政府贷款协议、转贷协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贷款项目执行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或决算报告;

  (五)国务院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文件、财政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贷款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规定;

  (六)财政部、审计署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

  (七)外国政府或贷款机构有关贷款项目的后评估结论;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为增强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透明度,财政部将建立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部制定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政策、编制中长期借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相关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以及审批贷款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财政部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并负责地方整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属地化原则负责所在地中央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个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参与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包括相关性、效率、效聚、可持续性以及影响5个方面的内容:

  (一)相关性:主要衡量贷款项目的选择与国家、部门相关政策以及地方发展需求的一致性程度;

  (二)效率:主要衡量贷款项目审批、建设期管理以及投产运营管理的效率;

  (三)效果:主要衡量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实际产生的效果;

  (四)可持续性:主要衡量贷款项目技术与财务的可持续能力、管理能力的可持续程度等;

  (五)影响:主要衡量贷款项目实施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采用“自下而上”、“由点及面”的模式,即在单个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案卷研究法,即结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地区发展规刘,对贷款项目的政策相关性、可持续性和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

  (二)成本效益法,即将一定时期内贷款项目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特别是对债务的偿还情况进行考查,以分析评价贷款项目的实际执行结果;

  (三)比较分析法,即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并参考外国政府或贷款机构有关贷款项目的后评估结论,对贷款项目的实际绩效与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对比分折;

  (四)因素分析法,即在分析影响贷款项目实施效果以及可持续性内外部因索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贷款项目的绩效情况;

  (五)综合指数法,即在计算多种绩效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重计算出贷款项目的综合评价分值;

  (六)公众评价法,即对无法直接用量化指标衡量效果的贷款项目,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等方式来评价贷款项目的效果及影响。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相关性、效率、效果、可持续性和影响5类评价准则和若干具体指标。

  每类评价准则赋予不同的权重。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4类评价准则的权重之和为100%。影响评价准则属额外加减分评价事项,权重为10%。

  第二十二条 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每类评价准则下分设若干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根据内容设置不同的权重。因评价依据的特殊性,相关性评价准则下的一级指标不设置权重。

  二级指标为直接评分指标,根据评分依据和标准进行打分。不设权重。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整体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每类平价准则下只设若十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一级或二级指标按3分、2分、1分、0分四档评分,部分指标按3分和0分两档评分。

  第二十五条 影响类评价准则根据贷款项目实施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加分或减分。指标显示贷款项目具有正面示范和扩散效应,或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产生正面影响的,加3分。没有示范和扩散效应,或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影响中性的不加分。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在审计或财政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减3分。

  对存在加分和减分事项的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应当与有关部门和贷款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具体指标和权重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结论3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评价项目:财政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抽样原则和下一年度需评价的具体贷款项目清单;

  (二)通知评价对象:财政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下发下一年度贷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信息调查表;

  (三)拟定评价方案:专员办及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拟定年度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包括:

  (一)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工作是指通过采取勘查、问询、复核、座谈等多种方式,对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核实被评价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收集相关各方的观点和建议,并对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

  (二)非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工作是指根据贷款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的资料,结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分析。

  第三十条 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结论阶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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