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8]37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52%下调至 2.25%,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8%下调至 5.31%,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51%下调至3.33%,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05%下调至3.87%,下调0.18个百分点。
四、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 3.60%下调至3.33%,下调0.27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一年期利率由3.42%下调至2.88%,下调0.54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下调(具体水平见附表3)。
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利率相应下调,各档次利率较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保持0.99个百分点的优惠幅度。其中,一年期利率由2.43%下调至1.89%。
五、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2.97%下调至1.80%,下调1.17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3)。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专项政策性再贷款超限额及新发放部分、金融稳定再贷款在延期期间的,其利率调整为4.27%。
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八、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