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扩)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教学设备补助:省级残联向中国残联提出书面申请(详见《特殊教育学校(院)设备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由中国残联商交通银行后共同确定。
(二)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高中在校生和大学新生完成学业:
1.残疾高中在校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残疾大学新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分别填写"受助高中在校生和大学新生申请登记表"(见表一)。
2.申请资助的残疾高中在校生,由学校审核审批,按照分配名额,初定受助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填写"受助高中在校生和大学新生花名册"(见表二),逐级报至省级残联存档。
3.申请资助的残疾大学新生,由县(市、区)残联审核,按照分配名额,初定受助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填写"受助高中在校生和大学新生花名册"(见表二),逐级报至省级残联审批。
4.受助残疾高中在校生、大学新生数量和对象,每学年由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根据中国残联下达的任务指标确认一次。
(三)资助建设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由中国残联综合考虑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办学条件、区域特殊教育资源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提出备选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学校所在地省级残联向中国残联履行申请程序(详见《特殊教育学校(院)设备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由中国残联商交通银行后,共同确定投入的学校及设备项目。
五、 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各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1.经审核同意的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基建补助费,新(扩)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教学设备补助费,由中国残联拨付省级残联,省级残联逐级拨付项目地(市)或县级残联和项目学校。
2.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高中在校生和大学新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1)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特教学校高中在校生总数和大学新生总数及花名册报中国残联。
(2)中国残联审核每学年各地残疾高中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残疾人大学新生有关情况后,确定项目资金分省额度。
(3)中国残联在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对残疾高中在校生的捐助款,由省级残联足额按时拨付高中项目学校,由学校及时汇入受助残疾高中生在交通银行的个人账户(学校所在地无交通银行营业机构的除外,下同);对残疾大学新生的捐助款,由省级残联及时汇入受助大学生在交通银行的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