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该条例草案对湿地的管理体制、规划、分类、用途变更、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范,基本反映了代表们所提意见和建议。我委建议国务院尽快完成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此外,目前约有40%左右面积的湿地已经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我委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法草案,如能通过将为保护这部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提供法律保障。
(七)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
任玉奇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83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不足,有关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制定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法。
我委认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是
土地管理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完善,应当通过修改
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目前可以不单独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
(八)关于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的议案1件
钱永言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水生生物养护法的议案1件(第286号)。议案提出,由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破坏等原因,目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野生生物种群明显减少,部分水域甚至出现生态荒漠化迹象,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严重,建议尽快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建立起完整的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遏制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农业部认为,多年来,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加强渔业资源养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了资源管理制度,完善了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并初步形成了与养护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我国水生生物养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可以通过修改完善《
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解决,目前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国家海洋局认为,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必须考虑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我委认为,关于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养护问题,现行
渔业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有相关规范,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多数是执法不力造成的。如果再专门就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问题制定法律,不仅解决不了现存的问题,还有可能造成其与现行法律的重复冲突问题。我委建议通过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目前,
野生动物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已经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日程。
(九)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
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391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对外来物种的风险、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赔偿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遏制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安全形势不断恶化的趋势,保障我国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我国目前缺乏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运输、转移、控制和清除的专项法律,造成实际工作中各部门权责不清,给综合防治工作带来困难,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国务院制定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环境安全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按照管理分工,从事这个法规的起草。
我委认为,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十分必要。建议国务院先抓紧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行政法规,以及时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价、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赔偿责任等问题。在总结行政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
(十)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
高之国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第554号)。议案指出,近些年来不少西方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立国际海底勘查、开采权属,对权属区块实施管辖,为本国在国际海域的勘查和开采活动提供依据,使其在执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协定方面更具主动权。议案建议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适时启动我国的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