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该条例草案对湿地的管理体制、规划、分类、用途变更、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范,基本反映了代表们所提意见和建议。我委建议国务院尽快完成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此外,目前约有40%左右面积的湿地已经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我委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法草案,如能通过将为保护这部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提供法律保障。
  (七)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
  任玉奇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83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不足,有关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制定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法。
  我委认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是土地管理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完善,应当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目前可以不单独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法。
  (八)关于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的议案1件
  钱永言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水生生物养护法的议案1件(第286号)。议案提出,由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破坏等原因,目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野生生物种群明显减少,部分水域甚至出现生态荒漠化迹象,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严重,建议尽快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建立起完整的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遏制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农业部认为,多年来,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加强渔业资源养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了资源管理制度,完善了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并初步形成了与养护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我国水生生物养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可以通过修改完善《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解决,目前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国家海洋局认为,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必须考虑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我委认为,关于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养护问题,现行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有相关规范,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多数是执法不力造成的。如果再专门就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问题制定法律,不仅解决不了现存的问题,还有可能造成其与现行法律的重复冲突问题。我委建议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已经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日程。
  (九)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
  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391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对外来物种的风险、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赔偿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遏制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安全形势不断恶化的趋势,保障我国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我国目前缺乏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运输、转移、控制和清除的专项法律,造成实际工作中各部门权责不清,给综合防治工作带来困难,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国务院制定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环境安全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正按照管理分工,从事这个法规的起草。
  我委认为,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十分必要。建议国务院先抓紧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行政法规,以及时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价、预警、引进、消除、控制、生态恢复、赔偿责任等问题。在总结行政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
  (十)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
  高之国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第554号)。议案指出,近些年来不少西方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立国际海底勘查、开采权属,对权属区块实施管辖,为本国在国际海域的勘查和开采活动提供依据,使其在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协定方面更具主动权。议案建议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适时启动我国的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研究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