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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后几年每年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在1200万人左右,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资源枯竭城市就业问题突出,前几年积累下来的就业困难群众再就业难度较大,技能人才短缺的现象还很严重,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域转移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抓紧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各部门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检查制度。二是继续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政策内容和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效果。三是深入开展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四是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遗留问题,妥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对失业的预防和调控。五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公平就业。六是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继续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七是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强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全面开展工资清欠专项工作,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努力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合理的收入分配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条件。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各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着力推进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2006年国务院成立由11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下发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通过积极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督查调度,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多数省份2007年年底前可以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少数清欠任务重的省份,在2008年上半年基本解决。二是积极建立防止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目前,全国出台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的省份达到12个,27个省份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特定行业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将拖欠工资企业纳入金融系统征信体系等工资保障制度,对于预防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发挥了明显作用。三是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各地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至2006年,每个省份平均调整约1.9次;2006年,全国各地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绝大多数调整幅度在10%以上,调整幅度最高的达到64%。2007年,有21个省份又进行了调整,其他地区也将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调整和发布工作。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省份是浙江、江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全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省份是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四是继续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对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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