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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厅[2008]3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快项目预算的细化和下达工作。除特殊情况或特别要求外,教育部负责的所有项目预算,均在部门预算“二上”时细化,并在年初部门预算中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实施。

  第三条 预算安排与结余资金挂钩。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教育部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预算,并减少或暂停安排第二年度的项目预算,由高校优先消化结余资金。

  第四条 进一步强化净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开始,高校所有的净结余资金,一律在年度时收回,由教育部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完善预算调整制度。预算编制要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项目预算执行与项目实施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年度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度及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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