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 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