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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8]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快速发展,其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诠释了对外承包工程的内涵,为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提供了法律保证。与此同时,根据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境外就业管理正式纳入商务部职能。该项业务形态与劳务合作业务相近,有必要将境外就业的统计数据纳入统一的制度化管理。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件附后),我部将原《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拆分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两个部门统计制度。拆分后的制度与原制度相关内容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和补充: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一)根据《条例》对承包工程的概念进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二)对外承包工程包括的内容中取消“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三)取消了原制度中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包”的内容。
  (四)根据《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统计制度》增加
  罚则:“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于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增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增所在国就业岗位数量”指标。
  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
  (一)明确境外就业业务的统计定义:境外就业是指经批准的境内企业法人受中国公民委托为其提供办理相关出境就业手续等服务的中介活动。
  (二)增加境外就业业务统计表式(JY1表JY2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6]65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2008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月报表(CB1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月报表(CB2表)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统计月报表(CB3表)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CB4表)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五、附录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总说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三)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
  经济援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
  使(领)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五)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子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七)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八)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九)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 本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CB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月报表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12

CB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月报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CB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统计月报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CB4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

 

同上

 

 

同上

年后5月31日前,网络传输

1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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