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部内有关部门专家组成。
部属各单位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全路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在铁道部和部属各单位及其控股合资公司中任职的持有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会计人员。
第五条 凡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本单位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 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完成本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做出重大贡献,发挥财务监督职能成绩显著的;
(二) 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在局级及以上范围内被推广应用的;
(三) 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 在抵制违法违纪行为、检举违法违纪问题,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维护财经秩序和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 在全国、全路财会知识竞赛、练功比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较大贡献的。
(六) 除上述条件以外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评选方式及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采取各单位推荐、专家评议与铁道部审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部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候选名单的评选推荐工作。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评选推荐工作由国铁出资者代表负责。
第八条 铁道部根据各单位持证在岗会计人员数量和财会管理情况确定各单位推荐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