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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协议


  (三)组团社和接待社应按市场运作方式,负责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人身、航空等保险。

  (四)组团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

  (五)双方对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旅行社,应分别予以处理。

  (六)双方应分别指导和监督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依合同(契约)承担旅行安全保障责任。

  六、申办程序

  组团社、接待社应分别代办并相互确认旅游者的通行手续。旅游者持有效证件整团出入。

  七、逾期停留

  双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经核实身份后,视不同情况协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或接受。

  八、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互设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旅游相关事宜,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一、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二、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董事长
  陈云林        江丙坤

  附件一
  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为限。组团一方视市场需求安排。第二年双方可视情协商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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