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数据中心的建设和信息管理;对本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追溯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真实、完整、及时地采集、传输和存储追溯信息,确保本单位追溯信息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第三章 追溯信息采集、传输和存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项目建设目标、追溯产品布局、生产、加工、流通过程确定追溯信息采集点。
第十条 追溯信息采集内容应包括生产场所、生产日期、生产环境、生产批次、投入品、产品质量检测和各环节责任主体等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追溯信息采集内容实行代码化管理或其他记录管理,追溯信息的采集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格式,采用纸质记录和计算机录入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各采集点应根据生产过程和管理特点确定传输追溯信息的内容、格式、途径及时间要求,由上一环节传输到下一环节及本单位数据中心,并及时对所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归类、汇总和存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将追溯信息传输到部级数据中心和省级数据中心,传输追溯信息的时间不得晚于追溯产品的面市时间。
第十四条 部级数据中心、省级数据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追溯信息存储期应与追溯产品的保质期一致。保质期不足两年的,追溯信息须在数据中心保存两年;两年后须将追溯信息用光盘或磁带备份存储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 追溯信息查询
第十五条 部级数据中心和省级数据中心须设立数据接收服务器和专用查询服务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追溯信息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部级数据中心和省级数据中心向消费者、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实时不间断查询服务。信息查询分为三种方式:网络查询、短信查询和语音查询。网上查询网址: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www.safetyfood.gov.cn);短信查询号码:1066958872;语音查询号码:4008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