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法[2008]16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博物馆,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财政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财政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经国务院审核、公布,由财政部办理或者由财政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程。
财政部对部内各司局,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部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部各司局、专员办、部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