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反对或弃权的候选人人数的总和不得少于差额数12名,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反对和弃权12名候选人人数总和的基础上,至少再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二、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十三、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另行选举。
十四、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采用人工计票。
计算机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十五、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8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六、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十七、大会设监票人35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各推选1名。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3月15日、16日、17日全体会议的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