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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入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4名,进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名额为161名,按照7%的差额比例,提名173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2名。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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