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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 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托管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本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本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托管人的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三) 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四) 通知透支托管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五) 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人指定的透支机构证券账户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本公司在T+1日交收时暂扣其卖空价款,并将卖空情况通知相应的托管人。相应的管理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证券的,本公司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本公司以暂扣的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卖空价款不足的,差额仍向相应的托管人追索。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本公司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透支罚息利率,向相应的托管人收取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处理托管人交收违约事件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托管人承担。
  第四十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托管人进行特别监控,必要时可以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要求其委托其他托管人代理结算业务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指南未提及的社保基金结算业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证券锁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Securities Lock

持有人名称

Holder’s Name

证券账户

Securities A/c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Category of Holder’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Holder’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No.

邮政编码

Post Code

联 系 地 址

Address

联系电话

Tel

经办人/代办人

Applicant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No.

证  券  简  称

Securities’ Name

证  券  代  码

Securities’ Code

锁  定  股  数

Shares’ Amount

 

 

 

 

 

 

 

 

 

 

锁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Time Limit: From   (y)  (m)  (d)to    (y)  (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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