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社保理事会变更托管人后,新托管人应当按本指南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已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托管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确认函。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托管人不再作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时,在与本公司结清证券登记结算相关的其他债权债务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管理人T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及其他数据(包括派息、送股、新股认购款、新股申购款、应扣税费等),计算托管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以及管理人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产生证券、资金清算数据,确定托管人的交收责任。
第三十条 T日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将当日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本公司结算系统,作为对托管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托管人应当及时从本公司结算系统获取。
除因本公司结算系统原因托管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本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托管人。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托管人对本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反馈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本公司将予以更正,但托管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日当晚,对社保基金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不可撤销的最终交收;T+1日17:00,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最终交收。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配备熟悉电脑、财务、结算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负责结算业务,制定内部结算管理办法,确保托管人和本公司之间的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制订结算数据备份制度和电脑病毒防范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为防范结算风险,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托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的缴存、调整、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