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十七条 社保理事会申请锁定证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锁定申请表》(附件1);
  (二) 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三)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托管人申请锁定证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锁定申请表》;
  (二) 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 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四)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公司收到前条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对有关证券予以锁定并出具《证券锁定确认书》(附件2)。锁定期届满,被锁定证券自动解除锁定。
  第十九条 锁定期限内,社保理事会、托管人申请解除锁定时须提供《解除锁定申请表》(附件3)及本指南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并交回《证券锁定确认书》。
  第二十条 本公司审核前条材料无误后,对有关证券解除锁定。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本公司办理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托管人与所托管社保基金的结算业务由托管人自行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业务。申请开户时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和预留印鉴卡;
  (五) 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托管人还应出具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确认函。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通过该账户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名称应与托管人名称一致。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