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外的所有材料。
第九条 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
《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持有人名称”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注销账户时还须提供社保理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公司对机构账户的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社保基金每个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和管理人进行备案,记录其全称和营业执照号码。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应当及时由社保理事会确定的新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由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托管人受社保理事会委托,向本公司申请将社保理事会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过户到管理人使用的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 社保理事会和社保基金的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 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四)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公司收到前条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四条 申请过户的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并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1‰向本公司交纳过户费;本公司暂不对债券、基金收取过户费。本公司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对有关证券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社保理事会、托管人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查询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持股余额和持股变更情况,并交纳相应费用。社保理事会在办理上述查询时,可不提供证券账户卡,但经办人须提供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社保理事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或授权托管人向本公司申请将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