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参与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活动,保障其资产的安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社保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可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账户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分别办理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开户事宜。
第四条 本公司按照
《账户管理规则》和其他业务规则对社保理事会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直接向本公司申请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以“社保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
第六条 托管人开立社保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 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 加盖托管人公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
(六) 加盖管理人公章的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在填写《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本指南第六条第5款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