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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第十一条 可转债持有人在同日作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两项以上申报的,本公司按以下顺序处理: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第十二条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可转债派息兑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发行人应当在刊登公告五个工作日前向本公司提出委托可转债派息兑付申请。
  (二) 本公司确认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告的派息/兑付日两个工作日前,将可转债派息兑付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 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到账后,于发行人公告的派息/兑付日将相应款项划付至可转债托管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派息/兑付日将相应派息兑付款划入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发行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划付可转债赎回、回售或派息兑付资金的,本公司不予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公司办理可转债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现行沪深证券市场企业债券相关业务收费标准,针对可转债登记结算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 可转债发行及交易涉及的资金结算、集中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其他流通证券业务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标准

缴纳人

初始登记费

面值0.1‰

发行人

派息手续费

派息金额1‰

发行人

赎回、回售、兑付手续费

赎回、回售、兑付金额0.5‰

发行人

转股手续费

免费

过户费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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