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申报转股当日闭市后记减可转债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债余额,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可转债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办理转股。
第八条 可转债发行人应当按本公司的要求,事先将用于偿还可转债转股时面值不足转换1股部分的资金足额存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公司于转股日次一工作日,将相应偿还资金划付至可转债托管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于同日将相应偿还资金划入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第九条 发行人按以下程序办理可转债赎回业务:
(一)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有关可转债赎回业务的申请。
(二) 本公司于发行人公告的赎回登记日,根据发行人约定的赎回方式,对在本公司登记的相应可转债予以保管。
(三) 发行人应当在公告的到账日两个工作日前,将赎回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赎回资金足额到账后,于发行人公告的到账日前一工作日闭市后,相应记减可转债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债余额,并于到账日将赎回资金划付至可转债托管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当于发行人公告的到账日将相应赎回资金划入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第十条 可转债持有人向发行人回售可转债的,发行人按以下程序办理可转债回售业务:
(一) 发行人在回售条件满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有关可转债回售业务的申请。
(二) 回售申报期内,本公司根据有效回售申报,于当日闭市后对相应可转债予以保管。
(三) 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回售申报情况通知发行人。
(四) 发行人应当在公告的到账日两个工作日前,将回售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回售资金足额到账后,于发行人公告的到账日前一工作日闭市后,相应记减可转债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债余额,并于到账日将回售资金划付至可转债托管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当于发行人公告的到账日将相应回售资金划入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