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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3号)》的通知

  (1)经证券公司核实,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属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可直接向本公司申报解除单独管理。

  (2)经证券公司核实,属不合格账户但可以通过补齐资料或修改账户信息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督促投资者按要求补齐资料或修改账户信息后,向本公司申报解除单独管理。

  属不合格账户且不能通过修改补充资料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应核实投资者资产权属后,向本公司申报解除该账户证券卖出限制,并承诺在投资者清空证券后及时办理该账户注销手续。
  沪市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申报解除单独管理以及申报解除证券卖出限制数据格式见附件2,深市数据格式见附件3。
  三、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公司《关于重新报送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存量数据的通知》(中国结算函字[2008]46 号),将包括纯资金账户数据在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存量数据报送本公司。对于纯资金账户,中国结算函字[2008]46号文附件1《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集中报送数据接口规范》中“股东代码”应设置为空。未报送纯资金账户数据的证券公司,最迟应于8月31日前在报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存量数据时将纯资金账户数据一并报送本公司。
  四、司法冻结账户如属不合格账户,到期解冻后,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按要求进行规范。未能在15 个工作日内及时规范的,证券公司应按中国结算发字〔2008〕64号文第一条第4款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本公司补报,同时向当地证监局报备,本公司收到数据后发送证券交易所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上述不合格账户被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后,证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继续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按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以及本公司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对于未按要求做好风险处置休眠账户、司法冻结账户、纯资金账户规范管理工作,以及在集中中止交易的不合格账户规范中存在未尽到审核责任、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证券公司,本公司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报证监会。
  3、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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