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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T日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首次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该结算参与人的应收证券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净买入交易商的证券账户。
  第十四条 T日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首次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公司按本条下一款的规定处理:
  1、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交收担保品价值),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的应付净额}>0;
  2、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实施待交收制度的证券品种交易。
  本公司按照综合电子平台国债(国债隔夜回购到期购回、国债隔夜回购和现货交易)、ETF 和买断式回购、公司债、权证的依次顺序,相同品种证券按由后向前的成交顺序,依次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内相当于不足金额的应收证券确定为待交收证券,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买入方的证券账户。待交收证券的价值上限为:
  待交收证券价值=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交收担保品价值),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的应付净额}
  如无其他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待处分证券价值及交收担保品价值均按T日收盘结算价计算。其中,采用净价交易的债券,T日收盘结算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其他证券的T日收盘结算价即为T日收盘价。
  T日收盘结算价=T日收盘价(净价)+T日应计利息
  第十五条 T日,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除本暂行办法上条确定的待交收证券以外的其他应收证券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应收证券交易商证券账户。
  第十六条 T+1日16:00,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最终应付资金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最终应收资金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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