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尚未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建立网络连接的银行,应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2)的要求,抓紧建立其办理业务的网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连接※,并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3),相应配备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及IC卡读/写设备。
  四、已完成上述网络连接及设备配备的银行应填写《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认真审核辖内银行上报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对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系统开通、业务员操作技能等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按验收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外汇指定银行准入信息登记”操作。
  五、ODI模块推广上线后,各银行应针对ODI模块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于2009年1月底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在为企业及个人办理境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应首先提醒和督促其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同时完成填报相关的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
  六、ODI模块推广上线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针对ODI模块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9年2月底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七、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银行应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规定,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上记录直接投资项下收付汇、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等情况。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汇总和分析辖内分支机构、银行以及企业、个人就ODI模块运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反馈。

  ※2009年1月4日起,全国(含试点地区)外汇局及银行分支机构系统ODI模块与FDI模块运行访问地址统一为:http://100.1.64.1,端口为:80;系统ODI模块测试和培训环境的访问地址为:http://100.1.64. 22,端口为:80。同时,试点期间ODI模块运行访问地址(http://100.1.64.30)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