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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维修合同(范本)》的通知

  3.                               元;
  4.                               元。
  概算合计:         元。
  实际发生金额按《维修清单》(见附件)结算。
  第四条 交付与结算
  1.竣工交付时间:        日   2.交付方式:□自取 □送货
  3.结算方式:□现金 □转帐 □汇款
  4.付款期限:□日期        日  □期限:竣工后  日之内
  第五条 维修变更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变更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及时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1.承修方应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使用托修机械。
  2.承修方必须使用合格零配件。使用回用件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
  3.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时一并交付托修方。
  4.对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承修方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应及时通知更换或补救。托修方拒不更换或补救的,承修方不承担因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5.托修方应说明托修机械的状况和需维修的内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接收竣工机械,支付维修费用。
  6.承修方免费返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托修机械。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重新计算,但双方注明约定的除外。质量保证期按《维修清单》(见附表)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由违约方赔偿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违约赔偿标准:□   元/日;□合同总价款的  %;□                 
  2.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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