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项
元;
4.
项
元。
概算合计:
元。
实际发生金额按《维修清单》(见附件)结算。
第四条 交付与结算
1.竣工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2.交付方式:□自取 □送货
3.结算方式:□现金 □转帐 □汇款
4.付款期限:□日期
年
月
日 □期限:竣工后
日之内
第五条 维修变更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变更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及时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1.承修方应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使用托修机械。
2.承修方必须使用合格零配件。使用回用件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
3.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时一并交付托修方。
4.对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承修方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应及时通知更换或补救。托修方拒不更换或补救的,承修方不承担因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5.托修方应说明托修机械的状况和需维修的内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接收竣工机械,支付维修费用。
6.承修方免费返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托修机械。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重新计算,但双方注明约定的除外。质量保证期按《维修清单》(见附表)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由违约方赔偿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违约赔偿标准:□
元/日;□合同总价款的
%;□
。
2.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按照《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