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评价工作;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筹措水闸安全鉴定经费;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1/3。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