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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关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海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90号)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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