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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用户申请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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