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
  (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