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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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