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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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