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
《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
《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考试
第十条 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
公司法》、《
证券法》、《
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