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核工业各单位及全体职工均有权向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检举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是核工业企(事)业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各单位制定修订企业标准、贯彻标准和开展标准化活动所需经费摊入产品(工程)成本或科研试制费。
第二十五条 承担制(修)订核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经费,由国家和核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补助或专项拨款,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承担制(修)订与其直接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费用的不足部分,均摊入产品或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承担制(修)订国家军用标准的经费由上级部门审定后按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核工业标准化科研、标准信息资料搜集、行业标准化技术活动等所需经费由核工业主管部门审定后,专项拨款或补助。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核工业标准及标准化研究成果是核科学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和参加科技成果评奖。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上级部门或单位根据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核工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颁发的《
第二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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