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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布《核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需要在核行业范围统一的综合性、基础性、安全性技术要求,以及专业主产品、核设施的专用重要技术要求,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企(事)业单位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
  有关安全卫生、互换配合、重要的通用技术语言,重要核产品与工程的质量要求,以及核设施的重要通用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核行业标准的代号为“EJ”,推荐性核行业标准的代号为“EJ/T”。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军用标准的代号为“GJB”。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由核工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核行业标准由核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事)业审批、编号、发布,并将产品标准报核工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备案,民用产品标准应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制订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核工业各单位对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在计划、生产和物资管理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有关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局报告;对国家和行业推荐性标准,鼓励各单位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核工业各主管局(公司)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已被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结果应向核工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时反映。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专业检测机构,由核工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授权,按标准要求对产品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核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根据授权按标准开展认证工作,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授予认证合格证书,并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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