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应当纳入各级科研、生产、工程建设发展规划、计划。
第五条 核工业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军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核工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核工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核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核工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管理部门标准化经费;
(三)指导企(事)业标准化工作,受理企(事)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会同核工业各主管局(公司)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核行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六)组织有关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全国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核工业各主管局(公司)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局(公司)所属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核工业实施办法;
(二)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指导所属企(事)业标准化工作,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检查企业标准化效果;
(四)组织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五)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核工业标准化综合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提出核工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并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计划;
(二)承担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协同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监督;
(三)开展核工业标准化方针、政策及标准化理论的研究,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开展企业标准化研究、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