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布《核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核总企发[1992]138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核工业标准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开发核能及军用核技术应用,开拓多种经营,以加快军民结合型核科技工业建设步伐,提高核工业社会经济效益,现颁布《核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望各单位认真执行本办法,进一步提高核工业标准化水平,切实抓好标准贯彻实施,强化技术监督,推动各项技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力争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
本办法由总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1992年1月2日
核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产品与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护环境,保障核安全,提高核工业社会经济效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国防建设、核能开发和加快核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经贸合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所属单位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亦适用于核行业标准化管理。
第二条 核工业所属单位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核原料、核燃料、核燃料元件、核仪器与核辐射探测器、核设备与部件、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等核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其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军用核技术装备研制、试验、生产、使用的技术要求;
(三)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验收、运行、退役及其质量保证的技术要求;
(四)放射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采、选矿、冶炼的技术要求;
(五)开发的非核产品及非核工程的设计、生产(或建造)各项技术要求;
(六)核安全、人与环境的辐射安全要求;
(七)核工业通用技术语言及能源、信息、质量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 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结合我国核工业的实际,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并主动参与制订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