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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保证技术标准出版质量的暂行规定》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四、主编单位送交的标准出版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的文稿和制版图。
  标准的文稿应用钢笔、毛笔书写,也可铅印、打印、静电复印;不得出现红色、绿色字迹,不得复写、油印、冷压复印。标准的制版图必须用黑色墨线图。
  五、标准文稿和图稿中的字迹、标点符号、图线必须清晰、工整;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的文种和字体应加以标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出版稿可退标准主编单位处理。
  六、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内容不得再作任何修改;遇有特殊情况而需修改时,必须取得标准批准部门书面同意。出版单位若发现有文字问题,可在商得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后修改。
  七、第一次印刷的标准,排版的最后一次校对清样应通过批准部门送交标准主编单位校对。校对时应遵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现行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规定。校对中对出版稿的一切修改,必须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
  八、标准的印刷和装订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
  九、出版社应及时将标准印数报标准批准部门备案。标准重印应征得标准批准部门同意。
  十、除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出版标准,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汇编出版工作的管理,确保标准汇编出版的质量,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准汇编出版,是指将已正式发布并出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行业或专业分类汇编成册并公开出版发行。其形式可为选编、类编、大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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